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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原告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安婷律師
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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