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 原告
- 謝蕙苓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樺律師
- 被告
-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子寬
- 被告
- 人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