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 告 謝蕙苓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子寬 人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