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 原告
-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紀群
- 法定代理人
- 俞清松
- 被告
- 誠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德
- 被告
- 胡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