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8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參加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范智偉
- 訴訟代理人
- 鄭宛庭
- 被告
- 吳瑞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心瀅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雯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瑞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