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薛中興、林勇如、宋雲淳
- 法定代理人陳琳宜
- 當事人台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 告 台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宜 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裕唐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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