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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告
郭蘭馨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裁判,涉及兩造間於民國84年11月9 日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是否為有效,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且原告於另案擇一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亦攸關本件是否有重複起訴之情形為由,於104 年9 月9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另案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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