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郭蘭馨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被告
-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裁判,涉及兩造間於民國84年11月9 日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是否為有效,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且原告於另案擇一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亦攸關本件是否有重複起訴之情形為由,於104 年9 月9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另案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