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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被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2,97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3月4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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