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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告
許宏榮
被告
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剛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逾期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未表明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本院無從審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合於請求權基礎之原因事實(若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需表明被告不法侵害行為所指為何、所被侵害之權利為何、兩者間因果關係為何),逾期則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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