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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告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麗燕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珮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被告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淑慧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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