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許順富、盧正芳
- 原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黃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被 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芳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黃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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