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
- 原告
-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富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宛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美
- 被告
-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飛律師
- 被告
- 黃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