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 紙存卷足佐,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