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號
- 原告
- 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大為
- 被告
- 翁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表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