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4號
- 原告
- 林呈綠
- 原告
- 陳明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桑羽律師
- 被告
- 川石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凱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石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7 月18日以103 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