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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

抗告人
張俊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梅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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