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
- 抗告人
- 張俊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梅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梅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