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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

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

上訴人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鴻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鑾
被上訴人
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福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79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交易現值即20.60×32368+9.84×32368+10.24×1089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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