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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又菁林振芳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3號

原告
書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訴訟代理人
黃筱珺
被告
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范淑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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