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林秀芬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郁庭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輝昇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 參加人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竹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湘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平面圖,並標示1、3號房間之位置及面積、原證9之完整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含第十一項附件所列之所有附件一至九)到院,並逕送繕本予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