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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告
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庭
被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參加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湘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平面圖,並標示1、3號房間之位置及面積、原證9之完整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含第十一項附件所列之所有附件一至九)到院,並逕送繕本予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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