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林秀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禮良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 參加人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超律師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