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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告
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參加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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