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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薛中興湯千慧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上訴人
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振榮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72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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