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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告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告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4年5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提出兩造簽立系爭3 份買賣合約書前,原告提供之驗收規格書、合格標準等相關文件,以及原告交貨時所提供之設備型錄、說明書。

㈡、被告就系爭3 份買賣合約書買賣標的物所提出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交機檢驗項目」?又被告在第二階段驗收時,係發現「機器規格功能」或「量產生產品品質」有瑕疵?又買賣合約書第6 條第5 項允收標準所載之「圖面」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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