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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告
蔡沛容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告
漢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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