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3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發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發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1,799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幣7,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