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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方玟淇(原名:方紫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上 訴 人 方玟淇(原名方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江傳嫻、陳乃賢、干小瑜、謝長融、林美足、王錫欽、王許昭儀、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次、沈周彩蓮、邱國展、邱永堂、邱莉婷、張群佩、張群宜、張書瑋、鄭潔思、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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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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