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7號原 告 趙晟宏 被 告 瑞漢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哲豪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