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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薛中興林勇如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華
被   告
慶盛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被   告
王智立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穎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王智立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11樓之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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