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華
- 被 告
- 慶盛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勳
- 被 告
- 王智立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蕭穎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王智立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11樓之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