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6號
- 上訴人
- 鄧盛鴻
- 被上訴人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26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記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