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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林佑珊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

上訴人
甘智全
上訴人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被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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