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 訴 人 甘智全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被 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