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6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林功輝、葉偉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林功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659 元,應繳裁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