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澤永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岳
- 訴訟代理人
- 余永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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