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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澤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岳
訴訟代理人
余永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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