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19號
- 原告
- Bird & Bird LLP
- 法定代理人
- Stephen French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芳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被告
-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信吉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3年7月14日收受上開裁定,然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