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 原告
    Bird & Bird LLP
  • 被告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19號原   告 Bird & Bird LLP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French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被   告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信吉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3年7月14日收受上開裁定,然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江昱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