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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聖珠
即原告
杜聖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邦消金市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曹敦智
即被告
高緯倫
即被告
楊琇芳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許菁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該等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1日送達上訴人等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1紙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等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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