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67號
- 上訴人
- 鄭立元
- 被上訴人
- 紅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9日寄存上訴人住所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