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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銘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銘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士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5年6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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