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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

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

原告
吳東瀛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告
林富慧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被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法定代理人
林富勇
法定代理人
岳楚薰(原名岳潔雅)
被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告
林游彩琴
被告
游慧琦
被告
潘紹翔(原名潘志祥)
被告
陳建緯
被告
陳金富
被告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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