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
- 原告
- 吳東瀛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于舜律師
- 被告
- 林富慧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鋒律師
- 被告
-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賢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勇
- 法定代理人
- 岳楚薰(原名岳潔雅)
- 被告
-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琀棋
- 被告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世平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被告
- 林游彩琴
- 被告
- 游慧琦
- 被告
- 潘紹翔(原名潘志祥)
- 被告
- 陳建緯
- 被告
- 陳金富
- 被告
-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