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原 告 吳東瀛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林富慧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林富勇 岳楚薰(原名岳潔雅) 被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林游彩琴 游慧琦 潘紹翔(原名潘志祥) 陳建緯 陳金富 被 告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