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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吳東瀛林富慧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1號原   告 吳東瀛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林富慧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林富勇 岳楚薰(原名岳潔雅) 被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林游彩琴 游慧琦 潘紹翔(原名潘志祥) 陳建緯 陳金富 被   告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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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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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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