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7號
- 原告
-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亢戎
- 被告
- 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ꆼ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ꆼ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