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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80號

恢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80號

原告
御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蔡一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綺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
訴訟代理人
李昭夫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被告
洪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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