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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林勇如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
原   告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被   告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施旻孝律師
柏有為律師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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