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
- 原 告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鍾光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郭凌豪律師
- 被 告
-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慧
- 被 告
-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慧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彥律師
- 施旻孝律師
- 柏有為律師
-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