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家科世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本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宜蓁、謝白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90 元(即:
原告林宜蓁277,820元+原告謝白濱527,270元=805,09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