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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家科世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宜蓁、謝白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90 元(即:

原告林宜蓁277,820元+原告謝白濱527,270元=805,09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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