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楊仁鈞、李志賢
- 原告超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3號原 告 超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江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冠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