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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先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麗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5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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