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先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麗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麗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