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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柄縉陳智暉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椰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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