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椰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