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103號原 告 家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淋(原名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黃立安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零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3款、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01至10號所示之獨木舟(下稱系爭獨木舟)返還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4頁),嗣 因被告已於本案審理期間之民國104年1月30日將系爭獨木舟返還予原告,已無繼續請求被告返還之必要,惟因被告保管不當致該獨木舟毀損,爰改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萬4,000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以現金或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13頁),復於107年9月 11日以民事準備㈣狀變更請求之金額為「81萬7,120元」、 再於108年3月12日變更請求之金額為「83萬4,193元」(見 本院卷二第73頁、第144頁),核原告前揭所為,屬起訴後 之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及減縮與擴張訴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2年10月7日經由彰化銀行匯款予訴外人德國PRIJON公司,向其購買單人、雙人之獨木舟及其他各項周邊產品,並由德國PRIJON公司於102年11月13日海運出口,於102年12月24日運抵臺灣,於102年12月27日報關,並於103年1月2日繳納貨物稅後,於103年1月3日下午運抵救國團金山青年活 動中心,原告並將系爭獨木舟寄存於訴外人陳嘉峰所經營位於該活動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之台灣海 洋獨木舟學校校舍中,期間系爭獨木舟均有原廠防護塑膠泡膜紙等完整包裝,並未有任何損壞情形。詎被告以伊與陳嘉峰及其所擔任負責人之訴外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外展公司)間存有借款及返還出資額等債權紛爭為由,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後,被告乃執前開假扣押裁定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就外展公司所有存放於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案件),陳嘉峰因故未能到場而委由訴外人薛諺婕(原名薛淑芳)及其同事先前往現場瞭解,薛諺婕及該名同事抵達現場時竟發現,被告於法院執行處人員業已離去之情形下,竟將未貼有法院封條之系爭獨木舟搬走,經薛諺婕當場告知系爭獨木舟係原告所有之物品,非屬於債務人外展公司所有,然被告仍悍然將系爭獨木舟強行搬上貨車運走。依系爭假扣押案件103年1月6日執行筆錄(下稱系爭執行筆錄)記載 「債權人於屋內取回自己公司『即訴外人黑潮雅客有限公司(下稱黑潮雅客公司)』的獨木舟9個」、「債權人自行取 回的獨木舟9個不在本件執行範圍」等語可知,被告係向執 行法院謊稱系爭獨木舟為伊擔任負責人之黑潮雅客公司所有,被告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時,黑潮雅客公司所購買之12艘獨木舟雖亦置放於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倉庫,惟系爭獨木舟均為102年12月24日始運抵臺灣之全新商品,每艘獨木舟船 身均標示獨特之船身編號,一經比對編號即可區分不同之船隻予以特定,並無混淆之虞,與訴外人黑潮雅客公司向德國PRIJON公司訂購共12艘之獨木舟顯然不同。 ㈡系爭獨木舟均為原告向德國PRIJON公司訂購之全新商品,於103年1月3日運抵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後,旋於103年1月6日即遭被告取走,取走時原廠包裝亦尚完好,此後系爭獨木舟始終處於被告管理占有下,期間長達一年,迄至104年1月30日返還原告時,系爭獨木舟現況已存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實為被告搬運不慎及疏於保管等因素所導致,被告自應負賠償責任。而系爭獨木舟之損害賠償數額計算之方式,應以「折舊一年所減損之價值」,加計「修復費用」及「修復後價值減損」之金額計算之。被告占有系爭獨木舟期間逾1年,系爭獨木舟已因時間經過而折舊, 原告為便利計算而以1年為據,並按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FRP船、無動力木船 、動力木船、動力鐵木合造船及其他」項耐用年限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 /1,000計算,並以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價格」欄位所示為103年合理之新品價格,及依鑑 定報告所認定之修復費用及修復後之價值減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如附表一,共計83萬4,193元。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㈢另被告固主張黑潮雅客公司向德國PRIJON公司購買12艘獨木舟,並已支付7,188歐元,惟原告將被告前開船款7,188歐元,作為自己進口貨款之一,對被告即構成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原告自應給付被告7,188歐元,並以之為抵銷云云,然 依德國PRIJON公司回函可知,就應收帳款部分,黑潮雅客公司所訂購部分之金額為7,188歐元(即invoice 112586), 而原告所訂購獨木舟包含黑潮雅客公司部分為4萬4,506.49 歐元(即invoice 0000000),加計原告購買配件部分198歐元後(即invoice 0000000),總計應收帳款為4萬4,704.49歐元。而黑潮雅客公司於101年9月24日支付其所購買之12艘獨木舟價款7,188歐元後,原告另於102年10月7日及同年10 月30日分別給付3萬3,190.5歐元、4,488.69歐元,合計給付4萬4,867.19歐元予德國PRIJON公司(尚溢付162.7歐元),且為節省運費、報關費,系爭獨木舟係與黑潮雅客公司所購買之12艘獨木舟使用同貨櫃進口,原告並無以黑潮雅客公司所訂7,188歐元作為給付系爭獨木舟之價金,系爭獨木舟購 買款項實與黑潮雅客公司所匯7,188歐元無關,被告以此主 張抵銷抗辯,甚屬荒謬!況縱認被告此部分所辯為真,該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關係亦存在原告與黑潮雅客公司間,即兩造間亦無二人互負債務之情形,被告當無從據以主張抵銷等語。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 83萬4,193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以現金或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為黑潮雅客公司之唯一股東,該公司已解散,被告並依法就任清算人,被告於系爭假扣押案件執行時,於扣押現場發現外包裝載有黑潮雅客公司之英文名稱「BLUE CRRENT」 字樣之系爭獨木舟10艘,且因被告認該等獨木舟為黑潮雅客公司之財產,經書記官同意並記載於筆錄後,遂以黑潮雅客公司之清算人身份取回,是實際占有前開獨木舟者應為黑潮雅客公司而非被告個人,本件原告以被告個人為起訴對象,顯有違誤。又原告公司雖以陳嘉峰之母林玉淋登記為負責人,惟實際上係由陳嘉峰掌管公司之所有營運事務,林玉淋僅為掛名人頭,上情並經林玉淋於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 字第3394號案件偵訊時自承在案,且原告公司與外展公司設於同一地址,故系爭獨木舟雖以原告公司之名義辦理匯兌、報關進口,惟與德國PRIJON公司船商間往來之英文文件、發票及詢問獨木舟是否有損害等相關事宜,均由陳嘉峰(即 Jafong Chen)處理並為收件人,其後被告返還系爭獨木舟 時亦係由陳嘉峰一人出面檢視、搬運、收取系爭獨木舟,最後並與其他在場者簽名於交船紀錄上,復佐以系爭獨木舟現由陳嘉峰占有,置放於竹南某處等節,顯見陳嘉峰方為系爭獨木舟之實際進口者,且無論進口時或被告交還後,系爭獨木舟均由陳嘉峰現實占有中,依動產占有人原則上即為所有人之法理,系爭獨木舟之所有人應非原告,而係訴外人陳嘉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亦無理由。 ㈡又被告取走系爭獨木舟時,各該船隻並非均有完整包裝,尤其附表一編號06及編號07之獨木舟外包裝當時即已全部卸除,且被告於104年1月30日還船後,陳嘉峰又將系爭獨木舟搬移至竹南某處,則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獨木舟從出廠、裝入貨櫃、船運、入保稅倉庫、提貨後陸上運輸,以及經歷陳嘉峰多次搬運、堆放,各環節均有可能造成損害,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如原告主張系爭獨木舟受有損害,且所有損害均係被告造成,自應先證明系爭獨木舟於被告取走時並無瑕疵、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該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相當因果關係。另觀補充鑑定報告列表可知,該表第三類為原毀損情形報告無紀錄,於107年6月1日(誤載為108年)勘驗紀錄始新增(即附表二所載列新增加部分),該損害顯係原告取回系爭獨木舟後始產生,自不應由被告負責。至該表第一、二類之損害部分,其中項次2編號165712獨木舟 「前小艙蓋磨傷」及項次3編號165667獨木舟「船底刮傷, 折損10%」均為勘驗筆錄、照片所無、項次9編號165888獨 木舟,於107年6月1日勘驗時則無此船,該照片復無法鑑定 損害情形,則前述情形與本院106年7月28日當庭勘驗交船光碟結果不符,自不應列入損害。再者,本件鑑定時點距被告返還系爭獨木舟予原告時,已逾3年又5個月,是鑑定時與點交時之狀況已不相同,如船身編號165834之獨木舟,依本件勘驗點交光碟所示,該船身並無破裂,與鑑定報告編號04之內容船側面破裂不同,顯見本件鑑定報告實無法反映系爭獨木舟點交時之狀態。 ㈢縱令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亦否認系爭獨木舟已不能回復原狀之事實,則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獨木舟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自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遑論原告所列各艘船之價值明顯偏高,其數值並無客觀證明可資佐證;亦且,原告前曾請系爭獨木舟原廠製造商德國PRIJON公司,就本件損害費用包含鑑定費、運費關稅、修復費用等估得34萬5,000元,復參以補充鑑定報告顯示系爭獨木舟全新市價共計為115萬元,今原告請求賠償83萬4,193元,與原廠德國PRIJON 公司估價相比,顯非合理,亦與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相違背,當無足取。 ㈣再者,黑潮雅客公司於解散前之 101年9月21日曾匯款7,188歐元予德國PRIJON公司,作為向該公司購買12艘獨木舟之價金,陳嘉峰並同意代表黑潮雅客公司完成該12艘獨木舟之進口及交船作業,然陳嘉峰迄未履行,且經被告向德國PRIJON公司函詢結果,發現原告竟以前揭黑潮雅客公司所匯予德國PRIJON公司之款項充作其公司購買系爭獨木舟款項,此參德國PRIJON公司函覆「原告該批進口,其款項已包含原先黑潮雅客公司所支付之12艘船款」等語可證。是而,被告依法對原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債權,如認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即以上述金額27萬5,300元(計算式:7,188歐元101年付款當日匯率38.3)對原告之債權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系爭獨木舟為原告向德國PRIJON公司訂購之全新商品,於103年1月3日運抵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後,旋於103年1月6日即遭被告取走,取走時原廠包裝亦尚完好,惟迄至104年1月30日返還原告時,系爭獨木舟現況已存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此實為被告搬運不慎及疏於保管等因素所導致,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一所示共計83萬4,193元之損害,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為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獨木舟之1年折舊損失、修復費用及價值減損如附表一所示共計83萬4,193元,有無理 由?㈡被告主張原告將黑潮雅客公司於101年9月21日所匯予德國PRIJON公司之7,188歐元,作為其購買系爭獨木舟之款 項,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規定,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上開款項,並以之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抵銷,是否有據?經查: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系爭獨木舟之1年折舊損失、修復費用及價值減損如附 表一所示共計83萬4,193元,有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 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⒉查原告主張其於102年10月7日向訴外人德國PRIJON公司購買系爭獨木舟,系爭獨木舟經德國PRIJON公司於102年11月13 日海運出口,於102年12月24日運抵臺灣,於102年12月27日報關,並經原告於103年1月2日繳納貨物稅後,於同年1月3 日下午運抵救國團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之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存放。嗣被告以伊與陳嘉峰及陳嘉峰所擔任負責人之外展公司間存有借款及返還出資額等債權紛爭為由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39號假扣押裁定核准,被告並執 以前開裁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就外展公司所有存放於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之動產為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2年司 執全字第778號受理,並囑託基隆地院以102年司執全助字第153號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案件),嗣系爭假扣 押執行案件於103年1月6日執行動產查封時,被告將非經現 場執行書記官彌貼查封封條之系爭獨木舟搬走,其後被告於104年1月30日將系爭獨木舟返予原告等情,有進口報單、102年度執全助字第153號民事執行筆錄、彰化銀行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30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德國PRIJON公司商 業發票、搬運系爭獨木舟照片、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7至25頁、第28頁、第60至69頁、第169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假扣押執行 案件核閱無訛,堪可信實。 ⒊原告又主張系爭獨木舟均為原告向德國PRIJON公司訂購之全新商品,於103年1月3日運抵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後,旋於 103年1月6日即遭被告取走,取走時原廠包裝亦尚完好,此 後系爭獨木舟始終處於被告管理占有下,期間長達一年,迄至104年1月30日返還原告時,系爭獨木舟現況已存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此實為被告搬運不慎及疏於保管等因素所導致,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有系爭獨木舟毀損光碟及照片、103年1月3日系爭獨木舟運送照片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68頁、第170至172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獨木舟毀損光碟結果:「㈠序號140141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是不完整的,船身上有白色的屑屑。船身如附件5-1(本院卷第143頁)所示照片有凹陷情形。本院卷第146頁照片是獨木舟座艙膝蓋位置的護墊,護墊看起來 是掉在屁股座位後面的位置。㈡序號165712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已掉落,船身上有白色屑屑。㈢序號165667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第一層已脫落,第二層發泡層材料均存在,但沒有包覆到載有序號船尾的部分,另外底部有兩個直線的痕跡,另有一處船身髒污處。㈣序號165628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是完整的,有序號的那一側膠帶有脫落,底部有一道黑色的痕跡,船艙內座位處船殼顏色偏黃色。㈤序號165867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有破損,船艙的內部有咖啡色的痕跡,船身外部有些髒污現象,船所附的六角扳手右側有紅點,船身底部有兩處線條的顏色與船身有異。㈥序號165887獨木舟(影片中未顯示獨木舟之序號):取出時完全無外包裝,船身內側有積水,船身外側及底部有多處白色條狀似裂痕,船的甲板處有條狀似刮痕,灰色置物蓋左上方顯示有白色條狀似刮痕。㈦序號150478獨木舟:取出時已無包裝,船座艙旁的甲板處有凹痕,船底處沾粘白色條狀物,船底左右兩側顏色不一致,一邊呈現顏色較淡、霧狀,船底有一亮處似凹陷,另有一處條狀顏色與旁邊不同。㈧序號165834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有破損不完整之情形,船艙內側有白色屑屑的髒污,船體也有部分髒污情形,外包裝有兩塊方正處沾粘於船身,船底有一處外殼顏色深淺不一。㈨序號165888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有部分破損,座艙旁甲板處有類似凹陷的情形,及有一類似刮痕之長條狀線條,品牌貼紙有變形,已不在原本的位置上。㈩序號165847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完整但上方有序號處有被割開一個方形狀,及前方也有撕開一處的痕跡。船身外側有四處外包裝沾粘,座艙旁邊甲板有一條咖啡色長條狀痕跡,尾舵座沒有密合。椅背後側有一小處白色狀,船側靠近甲板處有一白色條狀物,船側靠近船底部分有一處顏色較白,與旁邊船體的顏色不同。船尾船底龍骨未呈一直線。」(見本院卷二第6頁至背面),可證系爭獨木舟 於返還原告時確時有存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再佐以證人洪雅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㈠序號140141獨木舟:本院卷第146頁照片是獨木舟座艙膝蓋位置 的護墊,護墊看起來是掉在屁股座位後面的位置,護墊如果用特殊的黏膠可以貼回去,但照片所示的已經有缺損,大概比原本的大小小一半。船身如附件5 -1(本院卷第143-145 頁)所示照片有三個位置有凹陷的情形,本院卷第143-144 頁,前三張照片是獨木舟同一個位置凹陷,凹陷處白白的位置就是凹陷處,本院卷第144頁下面那張照片及第145頁第1 張照片是同一個凹陷的位置,其上白白的亦是斷裂處,第145頁下面的照片是刮傷,有兩個位置有凹陷及斷裂,即船身 的兩側,就是前面五張照片。㈡序號165712獨木舟:本院卷第147頁照片第1張是前置物艙的蓋子,這張照片可能是刮傷或磨傷,但從照片看不太出來,第2張照片椅子有發霉的現 象,在椅背的右下方及上緣,第3張照片是零件生鏽,現場 看得出是已經生鏽,是六角扳手的外緣已經出現白色的鏽斑,六角扳手的長度大約10公分左右,這是一個六角扳手,是船上所有要調整的螺絲都要用這根六角扳手。第4張照片就 是白色屑屑覆蓋的船身。㈢序號165667獨木舟:船的底部有兩條刮痕,如本院卷第149頁附件5-3照片所示,第150頁照 片是船身髒污處。㈣序號165628獨木舟:本院卷第151頁所 示照片船尾底部有一道黑色刮痕,船艙內座位處船殼顏色偏黃色,這是因為紫外線曝曬變質的關係,本來是白色的。㈤序號165867獨木舟:本院卷第152頁所示照片咖啡色部分是 船艙內部座位前後發霉的痕跡,第153頁照片上面那1張照片是船公司品牌的logo曬到有點變形,下面那張照片是船身外部有些髒污現象,船所附的六角扳手有生鏽,白白的也都是,紅點就是生鏽的情形已經出現。另外影片有顯示船底有裂開的情形,有一處是凹陷,兩處是裂開,顏色與船身不同是裂開的痕跡。㈥序號165887獨木舟:黑色單人的獨木舟共兩艘,另一艘剛才已經看過了,所以這一艘序號應該沒有錯。船身內側有積水,船身兩側及底部有裂痕,即本院卷第155 頁上面照片是積水,下面照片是船側的裂痕,第156頁上面 照片是船側的多處裂痕,下面照片是船底的中間有凹陷,第157頁上面照片是船側底的裂痕,下面照片是置物蓋上及旁 邊甲板處的磨傷。㈦序號150478獨木舟:本院卷第158頁上 面照片中間亮光處是船底凹陷,下面照片是船底纖維布有裂痕,第159頁上面照片是船座艙旁的甲板處有撞傷的凹痕, 下面照片也是同一個位置。第160頁上面照片是內部的髒污 ,下面照片是不明物的沾粘。另外光碟中的照片船底材質有變質的情形,通常是日曬久了才會有這個情形,光碟中的照片兩處不一樣的顏色是因為變質。㈧序號165834獨木舟:本院卷第161頁上面照片是外包裝因高溫曝曬融化與船身甲板 黏在一起,下面照片也是外包裝沾粘及髒污。第162頁上面 照片是船殼高溫曝曬變質,顏色不一,上面的一層薄膠殼已經快要脫落,下面照片是座艙內的髒污。㈨序號165888獨木舟:本院卷第163頁上面照片我看不出來是什麼,下面照片 是座艙旁甲板遭撞擊凹陷,第164頁上面照片是甲板上有長 條的刮傷,下面照片是品牌的logo受到高溫融化變形。㈩序號165847獨木舟:取出時外包裝上方有序號處有被割開及前方也有一處被撕開的痕跡。本院卷第165頁上面照片是外包 裝塑膠高溫溶解跟船身沾粘在一起,下面照片是甲板有長條狀刮傷。第166頁上面照片是尾舵座遭撞擊變形,下面照片 是座椅背側發霉,發霉是指白色那一塊。第167頁上面照片 是船身的纖維布斷裂,是白色區塊,下面照片是船側有刮傷,也是顏色不一樣那塊。第168頁上面照片是船體,一樣是 高溫曝曬變質,所以顏色不一樣,呈現霧狀。光碟所示照片龍骨(船尾船底)的部分也是受到撞擊變形,沒有呈現一直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頁背面至第7頁背面),益徵系爭獨木舟於原告取回時確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 ⒋再觀證人洪雅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系爭10艘獨木舟運抵當時,原告公司有進行檢查,我們有把外包裝拆開檢查,10艘全部拆,檢查看外表有無損傷,或是有無缺零件,是全拆,若是塑膠船,就不會拆,但這10艘是高價船,有三層外包裝,兩層是塑膠套,一層像是發泡層,所以全拆,拆開之後檢查看有沒有問題再把他裝回去原本的包裝袋,頭尾用膠帶捆起來以免他又散開,三層再全部包回去。檢查船的時候也包含船底,10艘其中有1艘沒有裝回去,因為客人訂了,要來 拿走了,是編號2,後來客人也沒有取走,就被拖走了。檢 查結果沒有問題,都沒有損傷。系爭10艘獨木舟運抵金山青年活動中心至遭被告取走,相隔四天,事後被告將系爭10艘獨木舟返還予原告公司,我有在現場,在八堵點交的,隔了壹年之後,點交時有發現系爭10艘獨木舟有發生損壞情形,現場我們有錄影,原本是包裝好的,我們在現場看到的包裝都已經破損了,獨木舟也有裂痕及尖銳物敲擊的痕跡。從八堵取回之後,就放到位於竹南的倉庫沒有再動過。原告取走時沒有再包裝,但是運送時是一艘一艘隔開用專用的獨木舟架架起,不是用貨車全部疊起來的方式,不會有磨傷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至6頁、第8頁背面),足認原告於系 爭獨木舟送至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時經檢查後確認均無損傷,惟返還原告時確已發生損壞。被告雖辯稱:各艘獨木舟體長、量重,需有二、三人以上之協力,方有可能移動、抬起船體,再逐一拆開多層外包裝、通盤檢查、完整覆回、加捆膠帶、搬回原位放置,此絕非證人洪雅莉一人所能獨力完成,足見證人稱其個人曾拆開檢查再包裝回去等過程顯不實在,且獨木舟從出廠、裝入貨櫃、船運、入保稅倉庫、提貨後陸上運輸,以及經歷陳嘉峰多次搬運、堆放,各環節均有可能造成損害,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自應證明所有損害均係被告造成云云。然系爭獨木舟於103年1月3日運抵台灣 海洋獨木舟學校時,均為包裝完好之新商品,旋於103年1月6日即遭被告取走,迄至104年1月30日始返還原告等節,業 如前述,則僅置放於台灣海洋獨木舟學校3日之系爭獨木舟 既原為無瑕之新商品,於被告取走後由被告保管放置期間達1年之久,其後返還於原告時既受有損害,可徵原告主張系 爭獨木舟存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實為被告搬運不慎及疏於保管等因素所導致,應可採信。被告所辯,要不足採。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自屬有據。 ⒌被告雖辯稱被告係以黑潮雅客公司之清算人身份取回系爭獨木舟,實際占有前開獨木舟者應為黑潮雅客公司而非被告個人,本件原告以被告個人為起訴對象,顯有違誤。又系爭獨木舟雖以原告公司之名義辦理匯兌、報關進口,惟與德國 PRIJON公司船商間往來之英文文件、發票及詢問獨木舟是否有損害等相關事宜,均由陳嘉峰處理並為收件人,其後被告返還系爭獨木舟時,亦係由陳嘉峰一人出面檢視、搬運、收取,最後並與其他在場者簽名於交船紀錄上,復佐以系爭獨木舟現由陳嘉峰占有,置放於竹南某處,顯見陳嘉峰方為系爭獨木舟之實際進口者,系爭獨木舟之所有人應非原告,而係訴外人陳嘉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無理由云云,然查,依系爭假扣押執行案件民事執行筆錄所載「債權人於屋內取回自己公司(黑潮雅客)的獨木舟9個、債權人自行 取回的獨木舟9個不在本件執行範圍內。...債權人黃立安」(見本院卷一第28頁),均係載明債權人黃立安,並無何以黑潮雅客公司清算人名義取走系爭獨木舟之意,堪認系爭獨木舟係由被告個人取走,而非黑潮雅客公司。再觀卷附之進口報單、彰化銀行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30日匯出匯款 賣匯水單、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17頁、第60至61頁、第169頁),其上所載納稅義務 人、匯款人均為原告,而非訴外人陳嘉峰個人,堪認系爭獨木舟係由原告公司進口、付款,向德國PRIJON公司購買系爭獨木舟之人為原告,原告為系爭獨木舟之所有權人。且公司之法人格與訴外人陳嘉峰個人之人格各自獨立,縱訴外人陳嘉峰為協助處理系爭獨木舟買賣、運送、收取等事宜之人,亦無礙原告為系爭獨木舟之所有權人之事實。是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原告主張被告占有系爭獨木舟期間逾1年,系爭獨木舟已 因時間經過而折舊,原告為便利計算而以1年為據,並按 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FRP船、無動力木船、動力木船、動力鐵木合造船及 其他」項耐用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計算折舊之損害等情,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80頁、第89頁),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獨木舟係新商品,於102年12月24日運抵台灣後,旋於103年1月6日即遭被告取走等節,已如前述,迄至104年1月30日歸還原告時約已經過1年有餘,則本件原告主張以1年計算折舊損失,尚屬有據。又系爭獨木舟斷裂、破裂、凹損、變形,無完全恢復原狀之可能,因為纖維一旦斷裂,即無接續之可能,僅可由內側或外部,以纖維樹酯補強方式,加以修補至船體強度足堪使用的程度,外表經補平與噴漆處理,使外觀恢復原狀,但經過此修補過程,整體重量將會增加等節,有舟人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4日(107)舟人字第1070614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5頁),堪認系爭獨木舟因斷裂、破裂、凹損、變形之情形,即便修復後,仍將減損其價值。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獨木舟之修復費用及價值減損,亦屬有憑。 ⑵系爭獨木舟經送請鑑定及補充鑑定結果,如附表二「鑑定結果之損壞情形、成因及修復、價值及折損欄」所示,其中108年1月25日(108)舟人字第0000000號之補充鑑定函文載明「勘驗補充記錄狀況比較分為三類別,標載於列表末欄中,一類為原毀損情形報告存在,但108年6月1號( 應係107年6月1日之誤載)勘驗紀錄無列入,二類別為108年6月1號(應係107年6月1日之誤載)勘驗紀錄與原毀損 情形報告一致,三類別為原毀損情形報告無紀錄,但108 年6月1號(應係107年6月1日之誤載)勘驗紀錄新增加。 」等情,有舟人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4日(107)舟人 字第1070614號函、108年1月25日(108)舟人字第1080125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5至59頁、第122至132頁 ),堪認上開鑑定結果係由鑑定機關將其於107年6月1日 至系爭獨木舟存放現場勘驗之結果,與本院提供之系爭獨木舟毀損光碟、本院當庭勘驗上開獨木舟毀損光碟之勘驗筆錄比對後所為(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卷二第6頁至背面),即針對原毀損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所未記載,而其於107年6月1日現場鑑定時有記載部分,列記為「新增加」 ,原毀損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有記載,而其於107年6月1 日現場鑑定時漏未記載部分,列記為「無列入」,其餘則是二者一致。被告雖辯稱依補充鑑定報告可知,其中第三類為原毀損情形報告無紀錄,於107年6月1日(誤載為108年)勘驗紀錄始新增,該損害顯係原告取回系爭獨木舟後始產生,自不應由被告負責。至第一、二類之損害部分,其中項次2編號165712獨木舟「前小艙蓋磨傷」及項次3編號165667獨木舟「船底刮傷,折損10%」均為勘驗筆錄、照片所無、項次9編號165888獨木舟,於107年6月1日勘驗時則無此船,該照片復無法鑑定損害情形,項次8編號165834獨木舟,該船身並無破裂,與鑑定報告之內容船側面 破裂不同,則前述情形既與本院勘驗筆錄記載之情形不符,自不應列入損害等語,經查,觀附表二「鑑定結果之損壞情形欄」編號01、②、編號02、②、編號03、①、編號05、⑤、編號06、②、編號08、①、③、④、編號10、③、④等所列「新增加」之損害部分,均係原毀損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所未記載,其後於107年6月1日鑑定時所新增 ,自難認係屬被告保管系爭獨木舟期間所致之毀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惟編號04、①、編號05、④、編號06、①、編號07、①、③、編號10、②等部分,鑑定報告雖載列為新增加,及編號02、③「前小艙蓋磨傷」、編號03、②「船底刮傷」等部分,經比對本院之勘驗筆錄及證人洪雅莉證述之情詞(即如附表二「原告主張之勘驗及鑑定結果欄」所示),堪認均係被告保管系爭獨木舟期間所生之毀損。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可採。則系爭獨木舟於被告返還予原告時之受損狀況,如附表二「本院判斷欄」所示,堪可認定。 ⑶至系爭獨木舟於103年新船市價部分,本件既經送請鑑定 ,本院認該時之市價應以鑑定認定結果為合理,此部分認定如附表二「本院判斷欄」內有關船舶價值所示(除其中編號09號之獨木舟因未經鑑定,以原告主張之價值為準)。原告雖提出德國PRIJON公司獨木舟產品型錄為證(見本院卷二第91至93頁),認Marlin Prilite型號獨木舟在德國當地零售價已達1699歐元,折合新台幣6萬8002元、Proteus Carbon Aramid型號獨木舟在德國當地零售價已達2753歐元,折合新台幣11萬0189元、Yukon K2型號獨木舟在德國當地零售價已達3098歐元,折合新台幣12萬3997元,鑑定報告分別僅鑑定6萬5000元、12萬及14萬元,若加計 運費、關稅及進口商合理利潤,顯屬過低云云,然觀前揭如附表二「本院判斷欄」內有關船舶價值所示之鑑定結果,其價格核與原告所提出上開德國當地零售價相當,尚難認鑑定價格有過低之情。是原告主張以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價格」欄位所示為103年合理之新品價格云云,自不足 採信。 ⑷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獨木舟之1年折 舊損失、修復費用及價值減損之範圍如本院附表二「本院判斷欄」所示,並經計算如附表三所示共計68萬0,092元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被告主張原告將黑潮雅客公司於101年9月21日所匯予德國 PRIJON公司之7,188歐元,作為其購買系爭獨木舟之款項, 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規定,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上開款項,並以之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抵銷,是否有據? ⒈黑潮雅客公司於101年9月21日匯款7,188歐元予德國PRIJON 公司,作為向該公司購買12艘獨木舟之價金,而原告所訂購獨木舟包含黑潮雅客公司部分為4萬4,506.49歐元,加計原 告購買配件部分198歐元後,總計應收帳款為4萬4,704.49歐元。黑潮雅客公司於101年9月24日支付其所購買之12艘獨木舟價款7,188歐元後,原告另於102年10月7日及同年10月30 日分別給付3萬3,190.5歐元、4,488.69歐元,合計給付4萬 4,867.19歐元予德國PRIJON公司(尚溢付162.7歐元),且 系爭獨木舟係與黑潮雅客公司所購買之12艘獨木舟使用同貨櫃進口等情,有彰化銀行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30日匯 出匯款賣匯水單、商業發票、進口報單、德國PRIJON公司請款通知單、德國PRIJON公司訂單確認書、被告及德國PRIJON公司之電子郵件暨回覆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0至25頁、第86頁、第103頁、第184至186頁),堪認原告購買之 系爭獨木舟係以自已於102年10月7日、同年10月30日所匯之款項支付,並無以黑潮雅客公司所付之7,188歐元充作給付 系爭獨木舟之價金甚明。是被告上開主張,要屬無據。 ⒉況依被告主張之內容,購買上開12艘獨木舟者為黑潮雅客公司,並非被告個人,縱被告主張其為黑潮雅客公司唯一的股東,然黑潮雅客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完成前,其法人格仍然存在,倘上開12艘獨木舟存有債權債務糾紛,亦係黑潮雅客公司與原告之事,被告自不得以黑潮雅客公司的債權來主張抵銷其個人債務。是被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原告賠償上開款項,並以之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抵銷,要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獨木舟經被告取走後,因被告搬運不慎及疏於保管等因素,致系爭獨木舟返還予原告時存有破裂、凹損、刮傷、積水、髒污等毀損情形,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三所示共計68萬0,092元之損害等情,堪認有據。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共計68萬0,092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 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27日(參卷附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一第11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本院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 ├─┬───┬──────┬───────┬─────┬────┬──────┬──────┬──────┤ │編│船 身│原告主張之船│一年折舊損失 │折舊後殘值│鑑定折損│鑑定折損金額│鑑定修復費用│損害賠償金額│ │號│序 號│舶價格 │B=A3691000│ C=A-B │比率 D │ E=CD │ F │G=B+E+F │ │ │ │ A │ │ │ │ │ │ │ ├─┼───┼──────┼───────┼─────┼────┼──────┼──────┼──────┤ │01│140141│13萬5,000元 │4萬9,815元 │8萬5,185元│ 39% │3萬3,222元 │1萬0,600元 │9萬3,637元 │ ├─┼───┼──────┼───────┼─────┼────┼──────┼──────┼──────┤ │02│165712│13萬5,000元 │4萬9,815元 │8萬5,185元│ 0% │0 │8,500元 │5萬8,315元 │ ├─┼───┼──────┼───────┼─────┼────┼──────┼──────┼──────┤ │03│165667│9萬1,000元 │3萬3,579元 │5萬7,421元│ 38% │2萬1,820元 │1,000元 │5萬6,399元 │ ├─┼───┼──────┼───────┼─────┼────┼──────┼──────┼──────┤ │04│165628│9萬1,000元 │3萬3,579元 │5萬7,421元│ 30% │1萬7,226元 │0 │5萬0,805元 │ ├─┼───┼──────┼───────┼─────┼────┼──────┼──────┼──────┤ │05│165867│13萬5,000元 │4萬9,815元 │8萬5,185元│ 43% │ 3萬6,630元 │1萬8,000元 │10萬4,445元 │ ├─┼───┼──────┼───────┼─────┼────┼──────┼──────┼──────┤ │06│165887│13萬5,000元 │4萬9,815元 │8萬5,185元│ 40% │ 3萬4,074元 │2萬7,500元 │11萬1,389元 │ ├─┼───┼──────┼───────┼─────┼────┼──────┼──────┼──────┤ │07│150478│15萬6,500元 │5萬7,749元 │9萬8,751元│ 25% │ 2萬4,688元 │2萬2,300元 │10萬4,737元 │ ├─┼───┼──────┼───────┼─────┼────┼──────┼──────┼──────┤ │08│165834│15萬6,500元 │5萬7,749元 │9萬8,751元│ 36% │3萬5,550元 │1萬8,800元 │11萬2,099元 │ ├─┼───┼──────┼───────┼─────┼────┼──────┼──────┼──────┤ │09│165888│15萬6,500元 │5萬7,749元 │9萬8,751元│ 0% │0 │0 │ 5萬7,749元 │ ├─┼───┼──────┼───────┼─────┼────┼──────┼──────┼──────┤ │10│165847│15萬2,500元 │5萬6,273元 │9萬6,227元│ 20% │1萬9,245元 │9,100元 │8萬4,618元 │ ├─┴───┴──────┴───────┴─────┴────┴──────┴──────┼──────┤ │ 總 計│83萬4,193元 │ └─────────────────────────────────────────────┴──────┘ ┌───────────────────────────────────────────────────────────┐ │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 ├─┬───┬─────────────────┬─────────────┬───────────┬─────────┤ │編│船 身│ 鑑定結果 │ 原告主張 │ 被告辯稱 │ 本院判斷 │ │ │ ├─────┬─────┬─────┼─────────┬───┼─────┬─────┼─────────┤ │號│編 號│ 損壞情形 │成因及修復│價值及折損│依勘驗及鑑定結果判│折損率│ 勘驗結果 │依鑑定現況│ │ │ │ │ │ │ │斷 │ │ │成因判斷 │ │ ├─┼───┼─────┼─────┼─────┼─────────┼───┼─────┼─────┼─────────┤ │01│140141│①船底殼破│①外力撞擊│估計103年 │勘驗時已有記載「船│39% │點交時船身│①船殼破損│㈠船舶價值12萬元。│ │ │ │裂30x13cm │。 │新船市價12│身如附件5-1 (本院 │ │上有白色的│、②矽膠脫│㈡除右開損壞情形②│ │ │ │。 │船殼內部以│萬元。 │卷第143頁)所示照片│ │屑屑、船身│落,係因移│ ,原告之請求無據│ │ │ │ │1.2mm碳纖 │①修復費用│有凹陷情形」;證人│ │有凹陷情形│交後原告堆│ 外,其餘均屬有據│ │ │ │ │維樹酯補強│6,000元。 │洪雅莉亦於勘驗時證│ │、護塾掉落│置過久、保│ 。故船舶價值共計│ │ │ │ │,外部整平│整修後折損│稱:「前三張照片是│ │。 │存不當所致│ 減損36%。 │ │ │ │ │拋光。 │30%。 │獨木舟同一個位置凹│ │ │,非移交時│㈢修繕費用共計8,60│ │ │ ├─────┼─────┼─────┤陷,凹陷處白白的位│ │ │已發生之損│ 0元。 │ │ │ │②前後隔艙│②堆置過久│②修復費用│置就是凹陷處,本院│ │ │害。 │ │ │ │ │密封矽膠脫│。 │2,000元。 │卷一第144頁下面那 │ │ │ │ │ │ │ │落《新增加│清除後重新│整修後折損│張照片第145頁第1張│ │ │ │ │ │ │ │》。 │施工矽膠圈│3%。 │照片是同一個凹陷的│ │ │ │ │ │ │ │ │。 │ │位置,其上白白的亦│ │ │ │ │ │ │ ├─────┼─────┼─────┤是斷裂處,第145頁 │ │ │ │ │ │ │ │③內部積水│③保存不當│③修復費用│下面的照片是刮傷,│ │ │ │ │ │ │ │乾掉痕跡(│。 │300元。 │有兩個位置有凹陷及│ │ │ │ │ │ │ │附件5-1照 │清潔。 │清潔後即無│斷裂,即船身的兩側│ │ │ │ │ │ │ │片1)《無 │ │折損。 │,就是前面五張照片│ │ │ │ │ │ │ │列入》。 │ │ │」(見106年7月28日│ │ │ │ │ │ │ ├─────┼─────┼─────┤筆錄第6頁),上述 │ │ │ │ │ │ │ │④內部積水│④保存不當│④修復費用│與鑑定結果船底殼破│ │ │ │ │ │ │ │乾掉痕跡(│。 │300元。 │損並無不一致,並非│ │ │ │ │ │ │ │附件5-1照 │清潔。 │清潔後即無│移交原告後所導致之│ │ │ │ │ │ │ │片2)《無 │ │折損。 │損壞。見附件5-1照 │ │ │ │ │ │ │ │列入》。 │ │ │片(卷一第142至146│ │ │ │ │ │ │ ├─────┼─────┼─────┤頁)。 │ │ │ │ │ │ │ │⑤船身碳纖│⑤搬運摩擦│⑤修復費用│ │ │ │ │ │ │ │ │維斷裂(附│。 │1,000元。 │ │ │ │ │ │ │ │ │件5-1照片8│局部烤漆。│整修後折損│ │ │ │ │ │ │ │ │)《無列入│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零件脫落│⑥堆置過久│⑥修復費用│ │ │ │ │ │ │ │ │1及2(附件│。 │各500元, │ │ │ │ │ │ │ │ │5-1照片9及│膠合復原。│共計1,000 │ │ │ │ │ │ │ │ │10)《無列│ │元。 │ │ │ │ │ │ │ │ │入》。 │ │整修後合計│ │ │ │ │ │ │ │ │ │ │折損3%。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1萬0,6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39%。 │ │ │ │ │ │ ├─┼───┼─────┬─────┬─────┼─────────┼───┼─────┼─────┼─────────┤ │02│165712│①前艙船殼│①製造成型│估計103年 │見附件5-2照片(卷 │ 0% │點交時船身│①船殼輕微│㈠船舶價值12萬元。│ │ │ │內面不平整│瑕疵。 │新船市價12│一第147至148頁)。│ │上有白色的│皺褶、②繩│㈡除右開損壞情形②│ │ │ │,輕微皺褶│無修復可能│萬元。 │ │ │屑屑。 │具老化、③│ ,原告之請求無據│ │ │ │《新增加》│。 │①無價值影│ │ │ │艙蓋磨傷,│ 外,其餘均屬有據│ │ │ │。 │ │響。 │ │ │ │係因移交後│ 。 │ │ │ ├─────┼─────┼─────┤ │ │ │原告存放與│ 船舶價值無減損。│ │ │ │②船甲板繩│②物品經長│②修復費用│ │ │ │搬動保護不│㈢修繕費用共計5,50│ │ │ │具舊化《新│時間後的老│3,000元。 │ │ │ │良所致,非│ 0元。 │ │ │ │增加》。 │化。 │繩具更換後│ │ │ │移交時已發│ │ │ │ │ │更換甲板繩│即無折損。│ │ │ │生之損害。│ │ │ │ │ │具。 │ │ │ │ │ │ │ │ │ ├─────┼─────┼─────┤ │ │ │ │ │ │ │ │③前小艙蓋│③存放與搬│③修復費用│ │ │ │ │ │ │ │ │磨傷2x2cm │動保護不良│3,000元。 │ │ │ │ │ │ │ │ │。 │。 │更換前艙蓋│ │ │ │ │ │ │ │ │ │應更換前艙│後即無折損│ │ │ │ │ │ │ │ │ │蓋。 │。 │ │ │ │ │ │ │ │ ├─────┼─────┼─────┤ │ │ │ │ │ │ │ │④配件發霉│④堆置過久│④修復費用│ │ │ │ │ │ │ │ │(座位背靠│。 │2,000元。 │ │ │ │ │ │ │ │ │、附件5-2 │清洗或更換│更換後即無│ │ │ │ │ │ │ │ │照片2)《 │。 │折損。 │ │ │ │ │ │ │ │ │無列入》。│ │ │ │ │ │ │ │ │ │ ├─────┼─────┼─────┤ │ │ │ │ │ │ │ │⑤零件生鏽│⑤堆置過久│⑤修復費用│ │ │ │ │ │ │ │ │(調整板手│。 │500元。 │ │ │ │ │ │ │ │ │附件5-2照 │除鏽或更換│更換後即無│ │ │ │ │ │ │ │ │片3)《無 │。 │折損。 │ │ │ │ │ │ │ │ │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8,5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0%。 │ │ │ │ │ │ ├─┼───┼─────┬─────┬─────┼─────────┼───┼─────┼─────┼─────────┤ │03│165667│①白色船殼│①日光曝曬│估計103年 │勘驗時已有記載「底│38% │點交時底部│①船殼日晒│㈠船舶價值6萬5,000│ │ │ │經日曬後變│,紫外線造│新船市價6 │部有兩個直線的痕跡│ │有兩個直線│變色、②船│ 元。 │ │ │ │色泛黃,座│成。 │萬5,000元 │」(見106年7月28日│ │的痕跡,另│底觸地刮傷│㈡除右開損壞情形①│ │ │ │艙開口範圍│屬材質變異│。 │筆錄第5頁),證人 │ │有一處船身│,係因移交│ ,原告之請求無據│ │ │ │內,約60x6│,無復原可│①折損25%│洪雅莉亦於勘驗時證│ │髒污處。 │後原告存放│ 外,其餘均屬有據│ │ │ │0cm《新增 │能。 │。 │稱:「船的底部有兩│ │ │與搬動保護│ 。 │ │ │ │加》。 │ │ │條刮痕,如本院卷一│ │ │不良所致,│ 故船舶價值共計減│ │ │ ├─────┼─────┼─────┤第149頁附件5-3照片│ │ │非移交時已│ 損13%。 │ │ │ │②船底刮傷│②存放與搬│②折損10%│所示」,上述與鑑定│ │ │發生之損害│㈢修繕費用共計1,00│ │ │ │。 │動保護不良│。 │結果記載「船底觸底│ │ │。 │ 0元。 │ │ │ │ │。 │ │刮傷」兩者一致,並│ │ │ │ │ │ │ │ │塑膠材質刮│ │非移交原告後所導致│ │ │ │ │ │ │ │ │傷無法復原│ │之損壞。見附件5-3 │ │ │ │ │ │ │ │ │,亦不建議│ │照片(卷一第149至1│ │ │ │ │ │ │ │ │烤漆。 │ │50頁)。 │ │ │ │ │ │ │ ├─────┼─────┼─────┤ │ │ │ │ │ │ │ │③船身髒污│③存放與搬│③修復費用│ │ │ │ │ │ │ │ │(附件5-3 │動保護不良│1,000元。 │ │ │ │ │ │ │ │ │照片3)《 │。 │完成整修後│ │ │ │ │ │ │ │ │無列入》。│ │折損3%。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1,0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38%。 │ │ │ │ │ │ ├─┼───┼─────┬─────┬─────┼─────────┼───┼─────┼─────┼─────────┤ │04│165628│①白色船殼│①日光曝曬│估計103年 │勘驗時已有記載「船│30% │點交時有序│船殼日晒變│㈠船舶價值6萬5,000│ │ │ │經日曬後變│,紫外線造│新船市價6 │艙內座位處船殼顏色│ │號的那一側│色,係因移│ 元。 │ │ │ │色泛黃、船│成。 │萬5,000元 │偏黃色」(見106年7│ │包裝膠帶有│交後原告存│㈡右開損壞情形,原│ │ │ │底殼表面,│屬材質變異│。 │月28日筆錄第5頁) │ │脫落,底部│放與搬動保│ 告請求均屬有據。│ │ │ │座艙開口範│,無復原可│①折損25%│;證人洪雅莉亦於勘│ │有一道黑色│護不良所致│ 船舶價值共計減損│ │ │ │圍內,約60│能。 │。 │驗時證稱:「船艙內│ │的痕跡,船│,非移交時│ 30%。 │ │ │ │x60cm《新 │ │ │座位處船殼顏色偏黃│ │艙內座位處│已發生之損│㈢無修繕費用。 │ │ │ │增加》。 │ │ │色,這是因為紫外線│ │船殼顏色偏│害。 │ │ │ │ ├─────┼─────┼─────┤曝曬變質的關係,本│ │黃。 │ │ │ │ │ │②船尾底部│②存放與搬│②折損5% │來是白色的」(見10│ │ │ │ │ │ │ │嚴重刮傷(│動保護不良│。 │6年7月28日筆錄第7 │ │ │ │ │ │ │ │附件5-4照 │。 │ │頁);上述與鑑定結│ │ │ │ │ │ │ │片1)《無 │塑膠材質刮│ │果記載「船殼日曬變│ │ │ │ │ │ │ │列入》。 │傷無法復原│ │色」一致,並非移交│ │ │ │ │ │ │ │ │,亦不建議│ │原告後所導致之損壞│ │ │ │ │ │ │ │ │烤漆。 │ │。見附件5-4照片( │ │ │ │ │ │ │ ├─────┴─────┴─────┤卷一第151頁)。 │ │ │ │ │ │ │ │總計折損:30%。 │ │ │ │ │ │ ├─┼───┼─────┬─────┬─────┼─────────┼───┼─────┼─────┼─────────┤ │05│165867│①座艙內部│①積水污染│估計103年 │底部變形龜裂、甲板│ 43% │點交時船艙│③船底變形│㈠船舶價值12萬元。│ │ │ │髒污。 │。 │新船市價12│受高溫融化變質變形│ │內部有咖啡│、④船底殼│㈡右開損壞情形⑤,│ │ │ │ │無法復原。│萬元。 │(附件5-5,見本院 │ │色痕跡,船│破裂、⑤前│ 原告之請求無據。│ │ │ │ │ │①折損10%│卷一第152至154),│ │身外部有些│後隔艙密封│ 故船舶價值共計減│ │ │ │ │ │。 │證人洪雅莉亦於勘驗│ │髒污,所附│矽膠脫落,│ 損40%。 │ │ │ ├─────┼─────┼─────┤時證稱:「另外影片│ │六角扳手右│係因移交後│㈢修繕費用共計1萬 │ │ │ │②船身髒汙│②保存不當│②修復費用│有顯示船底有裂開的│ │側有紅點,│原告任由船│7,000元。 │ │ │ │(全上半部│。 │1萬元。 │情形,有一處是凹陷│ │船身底部有│隻日晒雨淋│ │ │ │ │船身)。 │烤漆。 │整修後折損│,兩處是裂開,顏色│ │兩處線條的│、保存不當│ │ │ │ │ │ │5%。 │與船身不同是裂開的│ │顏色與船身│所致,非移│ │ │ │ ├─────┼─────┼─────┤痕跡」(見106年7月│ │有異。 │交時已發生│ │ │ │ │③船底變形│③製造瑕疵│③折損10%│28日筆錄第 7 頁 )│ │ │之損害。 │ │ │ │ │20xl5cm《 │。 │。 │,上述與鑑定結果記│ │ │ │ │ │ │ │新增加》。│無法復原。│ │載「船底變形、船底│ │ │ │ │ │ │ ├─────┼─────┼─────┤殼破裂」一致,並非│ │ │ │ │ │ │ │④船底殼破│④外力撞擊│④修復費用│移交原告後所導致之│ │ │ │ │ │ │ │裂4xlcm、4│。 │各1,500元 │壞。見附件5-5照片 │ │ │ │ │ │ │ │x3 cm、3xl│船殼內部以│,共計4500│(卷一第152至154頁│ │ │ │ │ │ │ │cm等3處《 │1.2mm碳纖 │元。 │)。 │ │ │ │ │ │ │ │新增加》。│維樹酯補強│整修後各折│ │ │ │ │ │ │ │ │ │,外部整平│損5%,共 │ │ │ │ │ │ │ │ │ │拋光。 │計15%。 │ │ │ │ │ │ │ │ ├─────┼─────┼─────┤ │ │ │ │ │ │ │ │⑤前後隔艙│⑤堆置過久│⑤修復費用│ │ │ │ │ │ │ │ │密封矽膠脫│。 │2000元。 │ │ │ │ │ │ │ │ │落《新增加│清除後重新│整修後折損│ │ │ │ │ │ │ │ │》。 │施工矽膠圈│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甲板品牌│⑥保存不當│⑥修復費用│ │ │ │ │ │ │ │ │LOGO處因曝│。 │2000元。 │ │ │ │ │ │ │ │ │曬高溫而變│更換LOGO塑│更換後即無│ │ │ │ │ │ │ │ │質變型(附│膠牌。 │折損。 │ │ │ │ │ │ │ │ │件5-5照片3│ │ │ │ │ │ │ │ │ │ │)《無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零件生鏽│⑦保存不當│⑦修復費用│ │ │ │ │ │ │ │ │(調整板手│。 │500元。 │ │ │ │ │ │ │ │ │、附件5-5 │清潔除鏽或│更換後即無│ │ │ │ │ │ │ │ │照片5)《 │更換。 │折損。 │ │ │ │ │ │ │ │ │無列入》。│ │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1萬9,0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43%。 │ │ │ │ │ │ ├─┼───┼─────┬─────┬─────┼─────────┼───┼─────┼─────┼─────────┤ │06│165887│①船底殼破│①外力撞擊│估計103年 │勘驗時記載「外側及│40% │點交時船身│①船底殼破│㈠船舶價值12萬元。│ │ │ │裂2x2cm、5│。 │新船市價12│底部有白色條狀似裂│ │內側積水、│裂、②船身│㈡除右開損壞情形②│ │ │ │x2cm、23x9│船殼內部以│萬元。 │痕」(見106年7月28│ │外側及底部│髒污,係因│ ,原告之請求無據│ │ │ │cm、12x5cm│1.2mm碳纖 │①修復費用│日筆錄第5頁);證 │ │有白色條狀│移交後船身│ 外,其餘均屬有據│ │ │ │、8x1cm等5│維樹酯補強│2500元、1,│人洪雅莉亦於勘驗時│ │似裂痕、甲│曾受外力撞│ 。 │ │ │ │處《其中2x│,外部整平│500元、6,0│證稱:「船身內側有│ │板處有條狀│擊,即原告│ 故船舶價值共計減│ │ │ │2cm、5x2cm│拋光。 │00元、3,00│積水,船身兩側及底│ │似刮痕、灰│保存不當所│ 損35%。 │ │ │ │破裂為新增│ │0元、2,500│部有裂痕,即本院卷│ │色置物蓋左│致,非移交│㈢修繕費用共計1萬 │ │ │ │加》。 │ │元。 │一第155頁上面照片 │ │上方有白色│時已發生之│ 7,500元。 │ │ │ │ │ │整修後各折│是積水,下面照片是│ │條狀似刮痕│損害。 │ │ │ │ │ │ │損5%、5%│船側的裂痕,第156 │ │。 │ │ │ │ │ │ │ │、15%、5 │頁上面照片是船側的│ │ │ │ │ │ │ │ │ │%、5%。 │多處裂痕,下面照片│ │ │ │ │ │ │ │ │ │ │是船底的中間有凹陷│ │ │ │ │ │ │ ├─────┼─────┼─────┤,第157頁上面照片 │ │ │ │ │ │ │ │②船身髒汙│②保存不當│②修復費用│是船側底的裂痕,下│ │ │ │ │ │ │ │(全上半部│。 │1萬元。 │面照片是置物蓋上及│ │ │ │ │ │ │ │船身)《新│烤漆。 │整修後折損│旁邊甲板處的磨傷」│ │ │ │ │ │ │ │增加》。 │ │5%。 │(見106年7月28日筆│ │ │ │ │ │ │ ├─────┼─────┼─────┤錄第7頁)。上述與 │ │ │ │ │ │ │ │③船側內部│③保存不當│③不需修復│鑑定結果記載「船底│ │ │ │ │ │ │ │積水(附件│。 │。 │殼破裂」一致,並非│ │ │ │ │ │ │ │5-6照片1)│ │ │移交原告後所導致之│ │ │ │ │ │ │ │《無列入》│ │ │損壞。見附件5-6照 │ │ │ │ │ │ │ │。 │ │ │片(卷一第155至157│ │ │ │ │ │ │ ├─────┼─────┼─────┤頁)。 │ │ │ │ │ │ │ │④外殼磨傷│④搬運摩擦│④修復費用│ │ │ │ │ │ │ │ │(小艙蓋、│。 │2,000元。 │ │ │ │ │ │ │ │ │附件5-6照 │更換艙蓋。│更換後即無│ │ │ │ │ │ │ │ │片6)《無 │ │折損。 │ │ │ │ │ │ │ │ │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2萬7,5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40%。 │ │ │ │ │ │ ├─┼───┼─────┬─────┬─────┼─────────┼───┼─────┼─────┼─────────┤ │07│150478│①前艙口邊│①外力撞擊│估計103年 │勘驗時記載「船座艙│ 25% │點交時座艙│①甲板、②│㈠船舶價值14萬元。│ │ │ │,上甲板破│。 │新船市價14│旁的甲板處有凹痕」│ │旁的甲板有│船底破裂,│㈡右開損壞情形,原│ │ │ │裂lxl1cm、│船殼內部纖│萬元。 │、「船底有一亮處似│ │凹痕、船底│③上半部船│ 告請求均屬有據。│ │ │ │2x2cm等2處│維補強,外│①修復費用│凹陷,另有一處條狀│ │沾粘白色條│身髒污,係│ 船舶價值共計減損│ │ │ │《其中破裂│部整平拋光│6,000元及4│顏色與旁邊不同」(│ │狀物、船底│因移交後曾│ 25%。 │ │ │ │lxl1cm為新│,局部烤漆│,000元。 │見106年7月28日筆錄│ │左右兩側顏│受外力撞擊│㈢修繕費用共計2萬 │ │ │ │增加》。 │。 │整修後折損│第6頁);證人洪雅 │ │色不一。 │、日晒雨淋│ 2,300元。 │ │ │ │ │ │10%及5% │莉亦於勘驗時證稱:│ │ │,即原告保│ │ │ │ │ │ │。 │「本院卷一第158頁 │ │ │存不當所致│ │ │ │ ├─────┼─────┼─────┤上面照片中間亮光處│ │ │,非移交時│ │ │ │ │②船底破裂│②外力撞擊│②修復費用│是船底凹陷,下面照│ │ │已發生之損│ │ │ │ │3xlcm。 │。 │1,500元。 │片是船底纖維布有裂│ │ │害。 │ │ │ │ │ │船殼內部纖│整修後折損│痕,第159頁上面照 │ │ │ │ │ │ │ │ │維補強,外│5%。 │片是船座艙旁的甲板│ │ │ │ │ │ │ │ │部整平拋光│ │處有撞傷的凹痕,下│ │ │ │ │ │ │ │ │。 │ │面照片也是同一個位│ │ │ │ │ │ │ ├─────┼─────┼─────┤置。第160頁上面照 │ │ │ │ │ │ │ │③船身上半│③日曬雨淋│③修復費用│片是內部的髒污,下│ │ │ │ │ │ │ │部髒汙《新│,保存不當│1萬元。 │面照片是不明物的沾│ │ │ │ │ │ │ │增加》。 │。 │整修後折損│粘。另外光碟中的照│ │ │ │ │ │ │ │ │烤漆。 │5%。 │片船底材質有變質的│ │ │ │ │ │ │ ├─────┼─────┼─────┤情形,通常是日曬久│ │ │ │ │ │ │ │④座艙內部│④保存不當│④修復費用│了才會有這個情形,│ │ │ │ │ │ │ │髒汙(附件│。 │300元。 │光碟中的照片兩處不│ │ │ │ │ │ │ │5-7照片5)│清潔。 │清潔後無折│一樣的顏色是因為變│ │ │ │ │ │ │ │《無列入》│ │損。 │質」(見106年7月28│ │ │ │ │ │ │ │。 │ │ │日筆錄第7頁)。上 │ │ │ │ │ │ │ ├─────┼─────┼─────┤述與鑑定結果記載「│ │ │ │ │ │ │ │⑤塑膠氧化│⑤保存不當│⑤修復費用│前艙口邊上甲板破裂│ │ │ │ │ │ │ │沾黏(附件│。 │500元。 │」、「船底破裂」、│ │ │ │ │ │ │ │5-7照片6)│清潔去除。│清潔後無折│「船身上半部髒污」│ │ │ │ │ │ │ │《無列入》│ │損。 │一致,並非移交原告│ │ │ │ │ │ │ │。 │ │ │後所導致之損壞。 │ │ │ │ │ │ │ ├─────┴─────┴─────┤見附件5-7照片(卷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2萬2,300元。 │一第158至157頁)。│ │ │ │ │ │ │ │總計折損:25%。 │ │ │ │ │ │ ├─┼───┼─────┬─────┬─────┼─────────┼───┼─────┼─────┼─────────┤ │08│165834│①船側面破│①外力撞擊│估計103年 │勘驗時記載「船底有│36% │點交時船艙│①船側破裂│㈠船舶價值14萬元。│ │ │ │裂5x1cm、1│。 │新船市價14│一處外殼顏色深淺不│ │內側有白色│、②船底殼│㈡除右開損壞情形①│ │ │ │0x2cm等2處│船殼內部纖│萬元。 │一」(見106年7月28│ │屑屑的髒污│變形、③密│ 、③、④,原告之│ │ │ │《新增加》│維補強,外│ │日筆錄第6頁);證 │ │、船體部分│封矽膠脫落│ 請求無據外,其餘│ │ │ │。 │部整平拋光│①修復費用│人洪雅莉亦於勘驗時│ │髒污、包裝│、④船身上│ 均屬有據。 │ │ │ │ │。 │1,500元及2│證稱:「本院一卷第│ │有兩塊方正│半髒污,係│ 故船舶價值共計減│ │ │ │ │ │,000元。 │161頁上面照片是外 │ │處沾粘於船│移交後曾受│ 損15%。 │ │ │ │ │ │整修後折損│包裝因高溫曝曬融化│ │身、船底有│外力撞擊、│㈢修繕費用共計1萬 │ │ │ │ │ │各5%,共 │與船身甲板黏在一起│ │一處外殼顏│日晒雨淋,│ 3,300元。 │ │ │ │ │ │計10%。 │ │ │ │ │ │ │ │ ├─────┼─────┼─────┤,下面照片也是外包│ │色深淺。 │即原告保存│ │ │ │ │②船身上半│②日曬雨淋│②修復費用│裝沾粘及髒污。第16│ │ │不當所致,│ │ │ │ │部髒汙。 │。 │1萬元。 │2頁上面照片是船殼 │ │ │非移交時已│ │ │ │ │ │烤漆。 │整修後折損│高溫曝曬變質,顏色│ │ │ │ │ │ │ │ │ │5%。 │不一,上面的一層薄│ │ │ │ │ │ │ ├─────┼─────┼─────┤膠殼已經快要脫落,│ │ │發生之損害│ │ │ │ │③船底殼變│③製造成型│③無修復可│下面照片是座艙內的│ │ │ │ │ │ │ │形,範圍25│瑕疵。 │能。 │髒污」(見106年7月│ │ │ │ │ │ │ │cmx20cm《 │ │折損8%。 │28日筆錄第7至8頁)│ │ │ │ │ │ │ │新增加》。│ │ │。上述與鑑定結果記│ │ │ │ │ │ │ ├─────┼─────┼─────┤載「船底殼變形」、│ │ │。 │ │ │ │ │④前後隔艙│④堆置過久│④修復費用│「船身上半部髒污」│ │ │ │ │ │ │ │密封矽膠脫│。 │2,000元, │一致,並非移交原告│ │ │ │ │ │ │ │落《新增加│清除後重新│整修後折損│後所導致之損壞。見│ │ │ │ │ │ │ │》。 │施工矽膠圈│3%。 │附件5-8照片(卷一 │ │ │ │ │ │ │ │ │。 │ │第161至162頁)。 │ │ │ │ │ │ │ ├─────┼─────┼─────┤ │ │ │ │ │ │ │ │⑤船殼變質│⑤保存不當│⑤修復費用│ │ │ │ │ │ │ │ │(附件5-8 │。 │3,000元。 │ │ │ │ │ │ │ │ │照片3)《 │打磨後重新│整修後折損│ │ │ │ │ │ │ │ │無列入》。│烤漆。 │10%。 │ │ │ │ │ │ │ │ ├─────┼─────┼─────┤ │ │ │ │ │ │ │ │⑥座艙內髒│⑥保存不當│⑥修復費用│ │ │ │ │ │ │ │ │污(坐墊、│。 │300元。 │ │ │ │ │ │ │ │ │附件5-8照 │清洗或更換│清除後即無│ │ │ │ │ │ │ │ │片4)《無 │。 │折損。 │ │ │ │ │ │ │ │ │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1萬8,8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36%。 │ │ │ │ │ │ ├─┼───┼─────────────────┼─────────┼───┼─────┼─────┼─────────┤ │09│165888│ 未鑑定 │外殼遭敲擊隆起變形│ 0% │點交時座艙│ 未鑑定 │㈠船舶價值15萬6500│ │ │ │ │、外觀髒汙、刮傷、│ │旁甲板處有│ │ 元。 │ │ │ │ │塑膠甲板因熱變形 │ │類似凹陷、│ │㈡原告未請求修繕及│ │ │ │ │。 │ │有一類似刮│ │ 價值減損費用。 │ │ │ │ │見附件5-9照片(卷 │ │痕之長條狀│ │ │ │ │ │ │一第161至162頁)。│ │線條。 │ │ │ ├─┼───┼─────┬─────┬─────┼─────────┼───┼─────┼─────┼─────────┤ │10│165847│①甲板刮傷│①異物摩擦│估計103年 │勘驗時記載「座艙旁│20% │點交時船身│①甲板刮傷│㈠船舶價值14萬元。│ │ │ │,5xlcm。 │。 │新船市價14│邊甲板有一條咖啡色│ │外側四處外│、②內裝發│㈡除右開損壞情形③│ │ │ │ │打磨拋光。│萬元。 │長條狀痕跡」、「船│ │包裝沾粘、│霉、③零件│ 、④,原告之請求│ │ │ │ │ │①修復費用│側靠近甲板處有一白│ │座艙旁邊甲│生鏽、④矽│ 無據外,其餘均屬│ │ │ │ │ │1,000元。 │色條狀物,船側靠近│ │板有一條咖│膠脫落、⑤│ 有據。 │ │ │ │ │ │整修後無折│船底部分有一處顏色│ │啡色長條狀│船側破損、│ 故船舶價值共計減│ │ │ │ │ │損。 │較白,與旁邊船體的│ │痕跡、尾舵│⑥船底殼樹│ 損15%。 │ │ │ ├─────┼─────┼─────┤顏色不同」、「船尾│ │座沒有密合│酯變質,係│㈢修繕費用共計6,80│ │ │ │②內裝發霉│②堆置潮濕│②修復費用│船底龍骨未呈一直線│ │、椅背後側│因移交後受│ 0元。 │ │ │ │《新增加》│。 │1,500元。 │」(見106年7月28日│ │有一小處白│外力撞擊、│ │ │ │ │。 │清洗去霉。│整修後折損│筆錄第6頁);證人 │ │色狀、船側│異物磨擦,│ │ │ │ │ │ │5%。 │洪雅莉亦於勘驗時證│ │靠近甲板處│即原告保存│ │ │ │ ├─────┼─────┼─────┤稱:「本院卷一第165│ │有一白色條│不當所致,│ │ │ │ │③零件生鏽│③堆置潮濕│③修復費用│頁上面照片是外包裝│ │狀物,船側│非移交時已│ │ │ │ │《新增加》│。 │300元。 │塑膠高溫溶解跟船身│ │靠近船底部│發生之損害│ │ │ │ │。 │除鏽上油。│整修後折損│沾粘在一起,下面照│ │分有一處顏│。 │ │ │ │ │ │ │2%。 │片是甲板有長條狀刮│ │色較白、船│ │ │ │ │ ├─────┼─────┼─────┤傷。第166頁上面照 │ │尾船底龍骨│ │ │ │ │ │④前後隔艙│④堆置過久│④修復費用│片是尾舵座遭撞擊變│ │未呈一直線│ │ │ │ │ │密封矽膠脫│。 │2,000元。 │形,下面照片是座椅│ │。 │ │ │ │ │ │落《新增加│清除後重新│整修後折損│背側發霉,發霉是指│ │ │ │ │ │ │ │》。 │施工矽膠圈│3%。 │白色那一塊。第167 │ │ │ │ │ │ │ │ │。 │ │頁上面照片是船身的│ │ │ │ │ │ │ ├─────┼─────┼─────┤纖維布斷裂,是白色│ │ │ │ │ │ │ │⑤船側面破│⑤外力撞擊│⑤修復費用│區塊,下面照片是船│ │ │ │ │ │ │ │裂,8cm。 │。 │2,500元。 │側有刮傷,也是顏色│ │ │ │ │ │ │ │ │船殼內部以│整修後折損│不一樣那塊。第168 │ │ │ │ │ │ │ │ │1.2mm碳纖 │5%。 │頁上面照片船體,一│ │ │ │ │ │ │ │ │維樹酯補強│ │樣是高溫曝曬變質,│ │ │ │ │ │ │ │ │,外部整平│ │所以顏色不一樣,呈│ │ │ │ │ │ │ │ │拋光。 │ │現霧狀。光碟所示照│ │ │ │ │ │ │ ├─────┼─────┼─────┤片龍骨(船尾船底)│ │ │ │ │ │ │ │⑥船底殼樹│⑥原廠製作│⑥無 │的部分也是受到撞擊│ │ │ │ │ │ │ │酯變質。 │樹酯過厚積│ │變形,沒有呈現一直│ │ │ │ │ │ │ │ │膠。 │ │線」(見106年7月28 │ │ │ │ │ │ │ │ │屬正常範圍│ │日筆錄第8頁)。上 │ │ │ │ │ │ │ │ │,不屬處理│ │述與鑑定結果記載 │ │ │ │ │ │ │ │ │。 │ │「甲板刮傷」、「內│ │ │ │ │ │ │ ├─────┼─────┼─────┤裝發霉」、「船側面│ │ │ │ │ │ │ │⑦船身沾黏│⑦保存不當│⑦修復費用│破裂」及「船底殼樹│ │ │ │ │ │ │ │塑膠(座艙│。 │1,000元。 │脂變質」等一致,並│ │ │ │ │ │ │ │側面、附件│清除表面後│整修後折損│非移交原告後所導致│ │ │ │ │ │ │ │5-10照片1 │重新拋光。│3%。 │之損壞。見附件5-10│ │ │ │ │ │ │ │)《無列入│ │ │照片(卷一第165至1│ │ │ │ │ │ │ │》。 │ │ │68頁)。 │ │ │ │ │ │ │ ├─────┼─────┼─────┤ │ │ │ │ │ │ │ │⑧座位發霉│⑧保存不當│⑧修復費用│ │ │ │ │ │ │ │ │(背靠、附│。 │300元。 │ │ │ │ │ │ │ │ │件5-10照片│清潔。 │清除後即無│ │ │ │ │ │ │ │ │4)《無列 │ │折損。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⑨船身擦傷│⑨搬運摩擦│⑨修復費用│ │ │ │ │ │ │ │ │(船底側面│。 │500元。 │ │ │ │ │ │ │ │ │、附件5-10│打磨拋光。│整修後折損│ │ │ │ │ │ │ │ │照片6)《 │ │2%。 │ │ │ │ │ │ │ │ │無列入》。│ │ │ │ │ │ │ │ │ │ ├─────┴─────┴─────┤ │ │ │ │ │ │ │ │總計修復費用:9,100元。 │ │ │ │ │ │ │ │ │總計折損:20%。 │ │ │ │ │ │ └─┴───┴─────────────────┴─────────┴───┴─────┴─────┴─────────┘ 附表三: ┌────────────────────────────────────────────────────┐ │附表三: 單位:新臺幣│ ├─┬───┬──────┬───────┬─────┬────┬──────┬──────┬──────┤ │編│船 身│ 船舶價格 │一年折舊損失 │折舊後殘值│鑑定折損│鑑定折損金額│鑑定修復費用│損害賠償金額│ │號│序 號│ A │B=A3691000│ C=A-B │比率 D │ E=CD │ F │ G=B+E+F │ ├─┼───┼──────┼───────┼─────┼────┼──────┼──────┼──────┤ │01│140141│12萬元 │ 4萬4,280元 │7萬5,720元│ 36% │ 2萬7,259元 │ 8,600元 │8萬0,139元 │ ├─┼───┼──────┼───────┼─────┼────┼──────┼──────┼──────┤ │02│165712│12萬元 │ 4萬4,280元 │7萬5,720元│ 0% │ 0元 │ 5,500元 │ 4萬9,780元 │ ├─┼───┼──────┼───────┼─────┼────┼──────┼──────┼──────┤ │03│165667│6萬5,000元 │ 2萬3,985元 │4萬1,015元│ 13% │ 5,332元 │ 1,000元 │ 3萬0,317元 │ ├─┼───┼──────┼───────┼─────┼────┼──────┼──────┼──────┤ │04│165628│6萬5,000元 │ 2萬3,985元 │4萬1,015元│ 30% │ 1萬2,305元 │ 0元 │ 3萬6,290元 │ ├─┼───┼──────┼───────┼─────┼────┼──────┼──────┼──────┤ │05│165867│12萬元 │ 4萬4,280元 │7萬5,720元│ 40% │ 3萬0,288元 │ 1萬7,000元 │ 9萬1,568元 │ ├─┼───┼──────┼───────┼─────┼────┼──────┼──────┼──────┤ │06│165887│12萬元 │ 4萬4,280元 │7萬5,720元│ 35% │ 2萬6,502元 │ 1萬7,500元 │ 8萬8,282元 │ ├─┼───┼──────┼───────┼─────┼────┼──────┼──────┼──────┤ │07│150478│14萬元 │ 5萬1,660元 │8萬8,340元│ 25% │ 2萬2,085元 │ 2萬2,300元 │ 9萬6,045元 │ ├─┼───┼──────┼───────┼─────┼────┼──────┼──────┼──────┤ │08│165834│14萬元 │ 5萬1,660元 │8萬8,340元│ 15% │1萬3,251元 │ 1萬3,300元 │ 7萬8,211元 │ ├─┼───┼──────┼───────┼─────┼────┼──────┼──────┼──────┤ │09│165888│15萬6,500元 │ 5萬7,749元 │9萬8,751元│ 0% │ 0元 │ 0元 │ 5萬7,749元 │ ├─┼───┼──────┼───────┼─────┼────┼──────┼──────┼──────┤ │10│165847│14萬元 │ 5萬1,660元 │8萬8,340元│ 15% │ 1萬3,251元 │ 6,800元 │ 7萬1,711元 │ ├─┴───┴──────┴───────┴─────┴────┴──────┴──────┼──────┤ │ 總 計│68萬0,09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