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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股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呂樑鑑

  • 原告
    陳呂華娟
  • 被告
    大東山珊瑚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黃玉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東山珊瑚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樑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黃玉賢 呂蕙如 呂黌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呂華娟 王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9 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即:共50萬股×每股10元), 有卷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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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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