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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回復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東山珊瑚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樑鑑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黃玉賢
即被告
呂蕙如
即被告
呂黌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呂華娟

      王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9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即:共50萬股×每股10元),有卷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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