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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原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告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故中電公司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之記載,應更正為「故原告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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