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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53號

原告
威唐科技有限公司(WEI TENG TECH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高珮瑜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淑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99,468元及美金19,748元,均以起訴時民國103 年10月20日港幣、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3.959 、30.592換算,分別為新臺幣393,794 元、新臺幣604,131 元,總計為新臺幣997,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向本院陳明國內自然人為其送達代收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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