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7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曾語蘋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易而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行「十二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一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