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 原告
- 徐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 被告
-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