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