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5號
- 上訴人
- 蔡仁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