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訴訟代理人 高文棋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