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 上訴人
-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旺
楊微塵
陳俊宏(蔡芳霖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李麗蘭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